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

来源: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时间:2020-06-02 14:54:06  |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四川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及其执业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市住房事务中心具体承担我市中心城区各街道行政区划内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及其执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市中区、东兴区、经开区、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各乡镇行政区划内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及其执业人员的管理工作;资中县、威远县、隆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及其执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办公用房和设备、设施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合规执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服务的经纪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住房事务中心或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条件如下: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并与营业执照的记载相一致;

(三)有3名及以上职业人员取得国家认定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当地房地产行业协会颁发的《结业证书》。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资本及执业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备案变更手续。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应参照《内江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评级标准》(详见附件)向房地产行业协会申请评级,并按以下范围执业:

(一)一级经纪机构可从事房屋置换、房地产项目策划、楼盘代理、居间服务、代办交易手续、信息、咨询等服务;

(二)二级经纪机构可从事房地产项目策划、楼盘代理、居间服务、代办交易手续、信息、咨询等服务;

(三)三级经纪机构可从事楼盘服务、居间服务、代办交易手续、信息、咨询等服务。

(四)四级经纪机构可从事代办交易手续、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房地产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的初核、等级评定及其执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管活动;

(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缴纳税费;

(六)自觉接受市住房事务中心或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服务中心)及房地产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市住房事务中心、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服务中心)应每半年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进行一次检查,并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和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九、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凡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执业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房地产行业协会颁发的《结业证书》,否则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各项业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员各类证书。遗失房地产经纪人员各类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的执业人员要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定期参加房地产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或继续教育。

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及的执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的重要信息,诱骗群众租房;

(二)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

(三)实施价格串通、囤积出租房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

(六)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游离在监管之外,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承办业务,应当由其所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由市住房事务中心编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租赁合同》和房地产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的《内江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及其执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对房源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且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不得发布虚假和夸大内容的广告;对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十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明码标价收费,依法纳税。凡不能履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经纪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但因委托人过错造成委托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

十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受理的经纪业务,凡因其承办人员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及其执业人员,由市住房事务中心或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服务中心)及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采取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惩戒。

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0日

抄送: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附件

内江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评级标准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评级标准,按照《四川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评级标准。

一、一级经纪机构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登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3名;

2.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登记的执业人员不得少于10名;

3.取得房地产行业协会颁发的学习结业证书的执业人员不得少于150人;

(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三年以上,年经营(销售)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二级经纪机构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登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名;

2.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登记的执业人员不得少于8名;

3.取得房地产行业协会颁发的学习结业证书的执业人员不得少于80人;  

(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两年以上,年经营(销售)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三、三级经纪机构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登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名;

2.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登记的执业人员不得少于5名;

3.取得房地产行业协会颁发的学习结业证书的执业人员不得少于50人;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四、四级经纪机构

(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二)取得房地产行业协会颁发的学习结业证书的执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